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順吉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順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順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執行羈押,嗣並由本院合議庭先、後裁定自100年10月11日、同年12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至101年2月1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楊順吉後,本院認被告楊順吉所涉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楊順吉前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楊順吉上開所涉之罪嫌,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且被告楊順吉經原審法院宣告前揭重刑,堪認有同條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之事由,為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執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1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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