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訴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魏若蓉 被上訴人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葉麗君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工作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許秀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