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被告邱振生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