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被告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田 即 顏顯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