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陳國樑
號被告匡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