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救字第7號
聲請人 黃宥憓
代理人 陳冠年 律師
相對人 莊盛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屏補字第285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於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