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高銘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7月1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202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銘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6月20日8時3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與環河北路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騎乘機車裝載鋁梯高度不符規定,經警依法攔停查證身分及車籍資料,發覺被移送人無照駕駛,且車籍不符而製單舉發時,被移送人以「畜生」、「白目」等語辱罵員警,並牽行機車繞行馬路,而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騎乘車號000-000號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適員警見被移送人所裝載之鋁梯高度不符規定,而依法攔停查驗人別及車籍資料,發現被移送人無照駕駛,且系爭車輛車身顏色與車籍資料不符,員警遂依法告知被移送人將查扣系爭車輛,被移送人不願配合員警查扣系爭車輛,於多次求情未果後陸續向員警稱:「講都講不聽,幾次了,人家都有人情味,你就沒有,畜生」、「你白目」、「你是在靠夭啥」等語,並以牽行系爭車輛繞行人行道且逆向橫越道路之方式,藉此拒絕配合員警查扣系爭車輛等事實,業據員警製有職務報告、現場影像檔案譯文及現場影像擷圖照片在卷可稽,並有車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復經本院製有現場影像檔案之擷圖資料確認屬實,而被移送人於員警依法執行前開職務之際,逕以該等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言詞及行動相加,自難認屬適當,是被移送人上開違序之事實應堪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自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前述違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目前所從事之職業、前述違序行為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香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