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74號
聲請人甲○○
樓丁○○丙○○
上列住同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呈報「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接獲限定繼承人呈報限定繼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僅提出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未呈報「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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