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185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周采蓁周安婕周芸竹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公司係設址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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