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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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鐘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攜帶綁有銅線之木棍一支,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許,在基隆市○○路搭乘乙○○所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告知欲往基隆市○○街。當乙○○駕車行經基隆市○○○路、調和街口因遇紅燈而停車時,甲○○見四下無人注意之際,取出預先藏放纏有銅線之木棍,以其上之銅線自後座勒住乙○○頸部,致使乙○○不能抗拒後,搶走 簡某 所有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十五元,並自後方控制方向盤,將該車轉至調和街上。甲○○又欲搶奪汽車鑰匙而與乙○○發生拉扯,乙○○伺機逃至街上,甲○○仍在後追趕,嗣經路人報警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纏有銅線之木棍一支,因認甲○○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罪嫌。
二、按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嫌,固經被害人乙○○之指述及其提出之驗傷診斷書、照片附卷與扣案纏有銅線之木棍等證據足憑(對於被害人乙○○,被告家屬已與其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惟查:
(一)被告於八十三年間曾發生車禍,當時出現昏迷狀況,經診斷為顱內出血及腦腫,出院後即出現亂講話、罵人、易怒、自傷行為、攻擊行為、傻笑、自言自語、日夜顛倒等異常行為。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應徵入伍,旋即因行為怪異而被送往國軍北投醫院,經診斷為器質性精神病而退伍。之後被告陸續前往三軍總醫院、台北市立療養院精神科門診醫療。其精神狀態常有不合邏輯聯想及被控制妄想精神症狀,自我界限差,易有失控現象,對於
複雜之刺激,易引起情緒反應,無法進行適當之認知處理。具有猜疑、慮病、離群、自卑、憂慮及焦慮不安之症狀傾向。疑心較強,強迫性格傾向高,攻擊性較強,神經質傾向強,有自殺傾向,強迫症狀,認知功能及現實感差,語言表達尚合邏輯,認知功能持續受精神症狀之破壞,有本院向台北市立療養院、三軍總醫院、國軍北投醫院及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調取之病例資料各一份在卷可證。
(二)本件在本院審理時,被告在庭之言語、精神方面,表現異常,對於本院之訊問,經常答非所問,例如:
問:有無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答:記憶空白,沒什麼印象,我有出過狀況,就是幾年前發生車禍撞到腦部,不太記得了。
問:在偵查中為何坦承不諱?答:我有吃藥,是三軍總醫院精神科的藥,看病看了半年。
問: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有沒有搭乘M五-九六八號計程車去
調和街?答:不記得了,那天人很多,被人家打,我一個人,他們很多人打我。
問:曾做過什麼工作?答:機長,曾在南華高中唸補校日間部。
被告對於本院所為之訊問,多以不清楚、不記得等語答覆,本院細觀被告之表情、神態,應非做作。甚至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本院審理時,對於本院所為訊問:「你在看守所過得好不好?」時,於回答:「他們都罵我」之後突然起立,欲攀越被告席之欄杆,同時出言:「你到底要判多久」,其精神已達失控狀態。
(三)本院囑託長庚紀念醫院就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心神狀況加以鑑定,經該院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為一器質性精神病併次發性憂鬱症之個案,腦傷造成不合邏輯聯想及被控制妄想之精神症狀,破壞其認知、判斷及控制能力。案發當時至少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個案持續有無法控制之精神症狀,並有嚴重憂鬱及焦慮,應強制長期接受治療。」有該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九)長庚院基字第一三三一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足憑。參以被告經本院裁定羈押於基隆看守所時,遇有精神病發作,會以頭撞牆及毆打管理人員之狀態,有該所被告施用戒具報告表附卷可佐。足證被告於本案行為時,適因精神病發作,已然達於對外界事物全然不知之心神喪失狀態,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被告雖因行為時心神喪失而不罰,然其精神疾病尚未痊癒,為免對於被告自身及他人繼續造成傷害,仍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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