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 李湘棋 被告 蔡昔孟
蔡育欣 薛進明 西屯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蘇春欣 、住臺中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育欣、住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就被告姓名記載為「蘇春欣」部分,因原告檢視買方議價委託書後,發現其將被告蔡育欣之姓名誤載為「蘇春欣」,此有上開議價委託書附卷可證(見原證
2)。又依原告起訴書主張經由被告西屯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房仲人員暱稱「 小蔡 」之蘇春欣、經理即被告蘇進明簽訂買方議價委託書,及該買方議價委託書簽收人為「蔡育欣、Z000000000」等情,佐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戶政系統,該簽收人姓名確為蔡育欣,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蘇春欣」之記載,自屬顯然錯誤,是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被告蔡育欣,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