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憲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達成協議後,相對人即未清償其所欠款項,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民國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憲洲│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278,22││月10日起│││││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憲洲│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78,22││月10日起││以內部份,按上│││2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