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原告 盧宜吟 被告 黃莞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張淵森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