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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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告 林旭呈 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被告 王安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而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