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119),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8日起至94年4月7日犯擄鴿勒贖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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