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洲
黃瓊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敏峯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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