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麗香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鄉○○段○○○○○○號、59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張麗香催告函之送達回執。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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