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燈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2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燈堂失火燒燬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附表:
┌──┬───────┐│編號│燒燬物品│├──┼───────┤│1│水車1台│├──┼───────┤│2│車廂1台│├──┼───────┤│3│壓送車1台│├──┼───────┤│4│中古輪胎30條│├──┼───────┤│5│鋼圈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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