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18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RIYASIHBTPARJIMAN(中譯: 阿西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相對人居留證姓名(SRIYASIHBTPARJIMANSALEH)與所附本票之發票人姓名(SRIYASIHBTPARJIMAN)不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