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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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號聲請人 洪振隆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其名下並未見足資變價清償債務之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清單在卷可明,另保險部份,本件前於民事庭審理時查詢高額壽險系統,復於更生開始後經函查中國人壽、全球人壽等保險公司,然經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函覆以無有效保險契約,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則陳報所投保險種無解約金,有該兩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內入不敷出等情形,是以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二)經查,債務人前於更生聲請時,任職於梵伊登公司擔任搬運及現場安裝人員,每月收入約為26,143元,有開始更生裁定在卷可明,嗣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改於工地打零工,而其每月平均所得仍約26,000元,有債務人所提107年3月22日陳報狀在卷可明,是債務人有一定收入足資履行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之每月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係以每月21,042元而列計(伙食費6,000元、健保費600元、行動電話費542元、水電費600元、雜支500元、租金6800元、、扶養費6,000元)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常情,應為合理且頗為節省之支出金額,與本件開始更生裁定所認定合理支出金額相符;再查,債務人以前開收支之餘額4,959元為基礎(計算式:26,000-21,042=4,959),提出每月清償4,900元之方案,本院參前揭注意要點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遑論本件債務人係以收支餘額之98.9%列入更生方案清償,故堪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900元,共6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352,800元。由聲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按期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3月22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63%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78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66%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522元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13%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02元
(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2.61%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08元
(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43%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64元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26%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405元
(7)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38%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15元
(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89%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42元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8%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68元
(1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債權比率:0.74%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6元
(1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71%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78元
(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25%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57元
(13)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比率:11.99%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588元
(14)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37%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14元
(15)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56%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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