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 鄒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嵐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