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捌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