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興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6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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