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啟殷實業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啟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啟殷公司)因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啟殷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始得依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至明。
三、經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呈報啟殷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陳報清算終結事件卷(98年度司司字第63號),得知啟殷公司尚未准予核備清算終結,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則啟殷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