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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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謝天時 債務人 林清蓮 債務人卓珠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林清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玖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