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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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許氣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許氣(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陳許氣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
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許氣(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100年12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相關戶籍查詢等資料。
(二)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及聲請死亡宣告資料表、訪查紀錄表、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全民健保查詢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在監在押紀錄表、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0年12月15日失蹤,算至103年12月15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3年12月1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