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71號原告 古文輝
古德勝 被告 簡俊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8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162號強制執行程序,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依聲請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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