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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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馨馨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經本院於107年3月6日以宜院麗家愛106婚54字第005555號函,限令上訴人於該函文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補費通知已於107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