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79號原告 呂志勳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華曾奎銘江蓓蓓李秉峰鄭志偉顏雪芳陳燕華江月凡梁寶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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