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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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被   告  黃氷鶯
上列當事人間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17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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