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被 告 黃氷鶯
上列當事人間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8,17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