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涂志豪
相 對 人  潘氏美
       董志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屏補字第357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
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
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
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閱無誤。又
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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