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愛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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