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71號
原告 蕭仁友
訴訟代理人 徐嘉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見發 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