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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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977號原告 葉曉蓉 被告 鄧玉瑩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 葉一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蔡岳倫 律師被告 張瑞楨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被告 白錫鏗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永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蘇湘怡 被告 陳淑芬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 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祖蔭 訴訟代理人 鄭淑芳
周翊騏 被告 黃敬哲
新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嘉鎮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中國大陸地區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馬公司)任職採購經理,因 宸鴻 集團(TPKHol-ding
Co.,Ltd.,下稱TPK集團)欲成為天馬公司之策略供應商,遂派遣訴外人 莊睦賢 (時任TPK集團市場行銷處業務副理)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數次拜訪原告,原告乃依採購程序及業界採購作業規範,請其提出相關材料訊息及驗證資料以佐證TPK集團之產品符合天馬公司要求之材料規格,然因TP
K集團之技術及價格能力不足,天馬集團並未將其納入策略供應商,原告則因此遭人挾怨報復,而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753、2781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將原告所參與之採購行為誣指為商業間諜行為。詎被告未經查實,即作成如附表所示之新聞報導(下合稱系爭報導),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有重大損害;且因系爭報導將原告姓名及任職於天馬公司等個人資料刊載於報導中,亦侵害原告個人資料隱私權及自主使用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2項、第185條、第18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於被告等毀損原告名譽之媒體刊登相同版面之更正道歉啟事,費用由被告等連帶給付;㈢原告願提供擔保准於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鄧玉瑩則以
:被告鄧玉瑩與其消息來源確認後,始撰寫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聞報導,惟為恪守報業道德規範而無法透露其消息來源,尚難憑此推論被告未盡其合理查證義務;況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宸鴻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否遭外洩,事關投資人權益而屬公共議題,除須從輕認定被告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亦應認前述報導所揭露之資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再者,系爭刑事案件之起訴書與前述報導之內容相符,益見被告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且起訴書內容既提及原告之姓名,應認原告對其姓名亦無合理隱私期待可言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楨則以: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新聞報導,係依據臺中地檢署發佈之新聞資料所撰寫,且其內容攸關臺灣電子科技產業競爭力,應認該報導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系爭刑事案件已經起訴,任何人皆得在公開法庭聽聞該案件之卷證資料,應認原告之個人資料屬於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等語,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⒉如為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白錫鏗則以:被告白錫鏗並非
聯合公司之員工,原告對被告聯合公司求償,自屬無據。又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新聞報導乃被告白錫鏗基於新聞報導之特定目的所撰寫,其內容復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被告白錫鏗係為撰寫前述新聞報導而蒐集原告之個人資料,自得免於個資法第9條第1項所定之告知義務,是被告白錫鏗蒐集、處理與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再者,前述新聞報導均取材自系爭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即便其內容與客觀事實容有差距,亦足見被告白錫鏗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無侵害原告名譽或隱私之真實惡意。況起訴書之內容涉及高度公益性,被告白錫鏗據此撰寫前述新聞報導應屬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發表之善意言論,自不具違法性;又縱使其內容曾提及原告之姓名,然該報導並未提供照片或任何能與原告連結之具體資訊,讀者應無從依此特定原告之身分,自難認其名譽權受有侵害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芬則以:如附表
編號12至18所示之新聞報導,其內容涉及投資人權益而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自應減輕被告之合理查證義務,且被告為此蒐集原告之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況前述報導與系爭刑事案件起訴書之內容一致,益見報導內容確有相當根據,應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如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之
新聞報導,其內容屬社會公共議題,且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僅轉載前述報導,並未扭曲或虛捏其內容,於轉載前亦已確認訊息來源已盡查證義務,是被告中天公司轉載前述新聞時,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所受權利損害亦與其轉載行為無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被告新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敬哲則以:如附表編號19至2
1所示之新聞報導主要引述自系爭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其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復未有何針貶或嘲諷之詞,應認前述報導為被告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所善意發表之言論,不具不法性;況其內容均以「宸鴻 莊姓 行銷副理」、「中企葉姓女採購」等中性用語指稱被報導之對象,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年籍或照片等足以識別之個人資料,讀者實無從據此特定報導所指對象為何,原告之名譽權應未受損。又被告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原告之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9條第2項第5款、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個資法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情形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利用,除特種個資外,應於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此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㈡經查:
⒈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報導網頁資料,系爭報導發佈時間為109
年3月26日、同年月27日,有各該網頁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61頁)。又參以系爭報導所載主要事實,核與臺中地檢署於109年2月23日以系爭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大致相符,有該起訴書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辯稱其等所撰寫、發佈之系爭報導,與檢察官已提起公訴而經法庭公開審理之資訊內容相符,其等自得信賴為真實等情,應屬有據。原告固稱起訴事實並非實情,被告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系爭報導內容涉及犯罪行為,當屬社會大眾所關切之公共事務,被告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應享有最大保障之新聞自由,系爭報導既與檢察官偵查結果所得之客觀結果相符,其報導行為已屬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實者,自無不法可言。縱系爭報導內容事後經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被告擔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2項、第185條、第188條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其名譽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即無足取。
⒉又原告主張系爭報導揭露原告姓名及任職公司等個資,侵害
其個資隱私權及自主使用權,原告自得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云云。惟系爭報導內容涉及犯罪行為,乃社會大眾所關切之公共事務,報導目的與公共利益之維護相關,已如前述。又系爭報導中有部分報導,雖載明原告姓名,然衡以新聞報導為特定所載事實,不免須提及當事人姓名及任職公司,而該等報導除記載原告姓名及任職公司之外,並無揭露與系爭刑事案件無關之原告其他個人資料,則系爭報導利用原告個資之手段,尚無逾越其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屬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該蒐集、利用原告姓名及任職公司等個資之行為,自核符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2項、第185條、第188條及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㈠被告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於被告等毀損原告名譽之媒體刊登相同版面之更正道歉啟事,費用由被告等連帶給付,俱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詹玗璇編號報導內容報導出處1人力,加速開發產品,透過女職員「葉曉蓉」與 莊男 聯繫,想取得上述兩項秘密技術加密檔案,莊男明知兩項檔案為公司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項目的重要經營業務機密,竟多次未經授權,將檔案外流。鄧玉瑩/台中報導/香港商蘋果日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認證字號109年度新院公字第000000000號公證書正本(下稱系爭公證書)第4頁】22015年起聘僱46歲單身男子莊睦賢,派駐中國擔任副理等職務,他卻把投資6億多元資產研發,營業銷售總額達73億餘元的TOLII(曲面或可撓式面板觸控技術)的部分營業機密,從2018年2月起,偷偷傳給中國的天馬公司女職員葉曉蓉。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自由時報(系爭公證書第13頁)3中國國有企業「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天馬微電子公司,是生產中小尺寸的螢幕與觸控模組,主要運用於車載、娛樂等中小尺寸顯示器,與宸鴻集團產品相仿,包括TFT薄膜電晶體、LCD液晶顯示器,彼此是競爭關係,但此公司不想花時間人力與資金研發,透過女職員葉曉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與莊睦賢接觸,莊男於2018年2月5日,把「PC蓋板驗證紀錄」的部分檔案資料,瞎掰電子郵件主旨「汽車市場報告」,將檔案透過電子郵件傳給 葉女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自由時報(系爭公證書第14頁)4國内觸控研發大廠宸鴻集團(TPK集團),旗下子公司市場行銷處副理莊睦賢,涉嫌將集團營業秘密檔案1、檔案2,洩露給對手大陸的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員葉曉蓉。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17頁)5檔案2,洩露給對手大陸的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葉姓女採購員。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17頁)6起訴書指出,震鴻集團旗下有香港商宸盛光電有限公司台灣公司,以及設在中國大陸廈門地區的宸陽光電、瑞世達科技、寶宸科技、宸鴻科技等子公司,主要從事觸控感應器、觸控模組、觸控螢幕,主力產品為投射電容觸控技術的應用,屬於技術層次及製造難度最高的技術,採取多層保密程序及分級分類的内部管制程序來保護。中國大陸地區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大陸國有企業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產品與TPK集團生產製造的產品相仿,兩者處於競爭關係。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18頁)7大陸天馬公司為節省研發時間、人力及花費,快速進入技術領域,透過公司葉姓女職員與莊接觸。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18頁)8國内觸控研發大廠宸鴻集團(TPK集團),旗下子公司市場行銷處副理莊睦賢,涉嫌將集圑營業秘密檔案1、檔案2,洩露給對手大陸的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員葉曉蓉。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21頁)9國内觸控面板大廠宸鴻集圑,旗下子公司市場行銷處莊姓副理,涉嫌將集圑營業秘密「TOLII-W成本V00-0000000」檔案1、「板材驗證1ist.pdf」檔案2,洩露給對手大陸的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葉姓女採購員。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21頁)10起訴書指出,宸鴻集圑旗下有香港商宸盛光電有限公司台灣公司,以及設在中國大陸廈門地區的宸陽光電、瑞世達科技、寶宸科技、宸鴻科技等子公司,主要從事觸控感應器、觸控模組、觸控螢幕,主力產品為投射電容觸控技術的應用,屬於技術層次及造難度最高的技術,採取多層保密程序及分級分類的内部管制程序來保護。中國大陸地區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大陸國有企業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產品與TPK集團生產製造的產品相仿,兩者處於競爭關係。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22頁)11大陸天馬公司為節省研發時間、人力及花費,快速進入技術領域,透過公司葉姓女職員與莊接觸,莊於2018年2月間,為拉攏葉女,私自應允提供「PC蓋板驗證紀錄」,為規避集團對於外發郵件的管制,佯裝轉傳分享市場内銷報告,夾帶檔案2傳給葉。經濟日報/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聯合線上(系爭公證書第22頁)12台灣觸控面板大廠宸鴻(TPK)集圑業務副理莊睦賢自2018年2月間起,將觸控面板技術、資料「TOLII」及「PC蓋板驗證紀錄」等加密營業秘密檔案,一再透過公務電子郵件直接夾帶或輾轉外寄給競爭及合作關係的大陸天馬微電子公司採購葉曉蓉。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系爭公證書第29頁)13大陸天馬公司(中航國際旗下的電子高科技公司)為取得TPK集團的研發資料,透過採購葉曉蓉與莊男接觸。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系爭公證書第29頁)14台灣觸控面板大廠宸鴻(TPK)集團業務副理莊睦賢自2018年2月間起,將觸控面板技術、資料「TOLII」及「PC蓋板驗證紀錄」等加密營業秘密檔案,一再透過公務電子郵件直接夾帶或輾轉外寄給競爭及合作關係的大陸天馬微電子公司採購葉曉蓉。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Match生活網(系爭公證書第31頁)15起訴書指出,46歲的莊男在2014年受雇於TPK集團的子公司宸盛公司,負責生產管理業務;2015年2月間因為業務關係,取得經過加密、具高度經濟價值的「TOLII-W成本V02-00000000」營業秘密檔案;莊男在2017年4月間奉派到宸鴻公司市場行銷處擔任業務副理,負責開發TPK集團在大陸地區車用觸控產品的市場與客戶,因職務關係而取得加密的觸控面板關鍵零組件參考用的「PC蓋板驗證紀錄」營業秘密檔案。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Match生活網(系爭公證書第31頁)16大陸天馬公司(中航國際旗下的電子高科技公司)為取得TPK集團的研發資料,透過採購葉曉蓉與莊男接觸。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Match生活網(系爭公證書第31頁)17台灣觸控面板大廠宸鴻(TPK)集團業務副理莊睦賢自2018年2月間起,將觸控面板技術、資料「TOLII」及「PC蓋板驗證紀錄」等加密營業秘密檔案,一再透過公務電子郵件直接夾帶或輾轉外寄給競爭及合作關係的大陸天馬微電子公司採購葉曉蓉。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中天快點TV(系爭公證書第35頁)18起訴書指出,46歲的莊男在2014年受雇於TPK集團的子公司宸盛公司,負責生產管理業務;2015年2月間因為業務關係,取得經過加密、具高度經濟價值的「T0LII-W成本V02-00000000」營業秘密檔案;莊男在2017年4月間奉派到宸鴻公司市場行銷處擔任業務副理,負責開發TPK集團在大陸地區車用觸控產品的市場與客戶,因職務關係而取得加密的觸控面板關鍵零組件參考用的「PC蓋板驗證紀錄」營業秘密檔案。大陸天馬公司(中航國際旗下的電子高科技公司)為取得TPK集圑的研發資料,透過採購葉曉蓉與莊男接觸。記者陳淑芬/中國時報/中天快點TV(系爭公證書第35、36頁)19近日有消息傳出,觸控大廠宸鴻集圑旗下行銷處一位行銷副理,涉嫌將公司機密技術檔案傳給競爭對手中國天馬微電子公司。記者黃敬哲/新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公證書第39頁)20台中地檢署26日已依違反營業秘密及背信等罪予以起訴,内容稱這位莊姓行銷副理私自傳送公司機密檔案給中企葉姓女採購,還偽裝是分享市場報告,以規避集圑管制來外發郵件,但仍然被上級發現有異。宸鴻表示,這是同業的不當競爭方式,透過挖角或利誘員工以取得公司研發成果,非常的不可取。為宸鴻有採多層保密程序及分級分類的内部管制程序保護,發現莊姓副理一再透過公務電子郵件直接夾帶或輾轉技術檔案外寄給中國天馬微電子公司的葉女。記者黃敬哲/新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公證書第39頁)21所以承辦檢察官認為相關研究及技術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而天馬微電子是中國國企的子公司,且產品業務與宸鴻集團相仿,兩家是屬競爭關係。記者黃敬哲/新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公證書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