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NGSHENGCHIN(越南籍,中文姓名:鄭勝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HENGSHENGCHIN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HENGSHENGCHIN(下稱鄭勝金,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下午4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以下同市區○○○路由南向北往南崁地區方向行駛, 嗣行 經民生路與三民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三民路時,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雖天候陰,但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由告訴人 江玉霜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被告鄭勝金竟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不慎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查檢察官起訴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