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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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15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417、37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甲○○業已於99年2月8日死亡,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原審判決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說明,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