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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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邱啟鴻 律師

王奕涵 律師

被告 楊幸義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2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就取得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案犯罪事實,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8號被告楊幸義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113年度偵字第982號卷二第253至266頁調查筆錄(即被告楊幸義112年12月4日調詢)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2

113年度偵字第982號卷二第279至295頁訊問筆錄(即被告楊幸義112年12月4日偵訊)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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