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54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遲延利息。②新台幣參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五期之違約金共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