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4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分割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乙○○等九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