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1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護照影本。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