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538號債權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益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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