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關係人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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