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調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梅芳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程梅芳間之電信債權債務關係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即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投遞調解通知書後,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