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吳宜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玉澤所有坐落高雄巿甲仙區公館段1045地號土地及其上5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