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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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郭金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 立即 林宗德 之繼承人、 林丹淇 即林宗德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