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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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嘉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嘉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9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