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廸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璦蔝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