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674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告 賴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