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育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顯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守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名翰有限公司 黃玲 │第一商業銀行 延吉分 │100年7月31日│42,185元│CA0000000│││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