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亮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 陳明 執行法院及相關執行命令文號。
三、請說明該執行扣薪事件是否已執行完畢。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